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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4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
    趙子榮
  • 法定代理人
    譚秋英

  • 原告
    康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419號 原 告 康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秋英 訴訟代理人 許國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威至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3609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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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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