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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4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費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4 日
  • 法官
    李宜娟
  • 法定代理人
    謝銘元

  • 當事人
    英特泰斗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493號 原 告 英特泰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銘元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黃翊華律師 黃威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摩奇雷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參萬捌仟捌佰伍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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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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