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519號
- 原告
- 盛揚高空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鐘鑫忠
- 訴訟代理人
- 蔡尚謙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清雲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0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北補字第51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清雲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0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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