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604號
- 原告
- 江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國賢
- 被告
- 林建男
- 被告
- 林玉惠
- 被告
- 林學濬
- 訴訟代理人
- 蕭盛文律師
- 複代理人
- 孟欣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建男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8,395元(計算式:34,700,001元÷總面積486平方公尺×請求返還之占有土地面積6平方公尺=428,39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