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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638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詹駿鴻

原告
立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竣勝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陳德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韓博理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1,1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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