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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884號

給付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文衍正

原告
李岳霖(即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原告
原告
賴麗真(即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原告
共同訴訟代理人
符明聖

上列原告與被告信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貳仟陸佰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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