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8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2 日
- 法官文衍正
- 當事人李岳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884號 原 告 李岳霖(即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賴麗真(即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符明聖 上列原告與被告信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貳仟陸佰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高秋芬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8…」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