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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9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訂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3 日
  • 法官
    詹駿鴻

  • 原告
    林育瑋林含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962號 原 告 林育瑋 林含蓉 共同代理人 林含潔 陳仕晉 上列原告與被告飛美家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可分,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20,000元,應由不同原告分別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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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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