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962號

返還訂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詹駿鴻

原告
林育瑋
原告
林含蓉
共同代理人
林含潔

陳仕晉

上列原告與被告飛美家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可分,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20,000元,應由不同原告分別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