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重訴字第3號
- 上訴人
- 佐為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盈佐
指定送達:住台北市○○區○○○路○段00號00樓之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昌虹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上訴人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全額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