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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重訴字第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詹駿鴻

上訴人
佐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盈佐

指定送達:住台北市○○區○○○路○段00號00樓之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昌虹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上訴人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全額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法 官 詹駿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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