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金簡字第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沈克勤
沈宇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億豐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3000元,上訴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北金簡字第4號
沈宇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億豐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3000元,上訴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金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