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保險簡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趙守文、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調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保險簡字第30號原 告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5,734元(見本院卷第63頁,512,400元+313,334元=825,734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9,030元,扣除原告已繳1,000元,尚應補繳8,03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