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保險簡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保單質借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葉藍鸚
- 法定代理人彭騰德
- 被告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保險簡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騰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保單質借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4,586元(計算式:143669+280294+90 623=514586),應徵上訴裁判費8,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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