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0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司補字第162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2 日

聲請人
益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進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助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給付工程款事件,因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20,354元,應徵聲請費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司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