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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司調字第1116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6 日

聲請人
正和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謝少芳(即潘玉崑光之繼承人)等間聲請履行契約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0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北司補字第2328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具狀陳報本件調解標的金額,並按調解標的金額補繳聲請費,該裁定業於同年9月17日寄存送達於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詎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可憑,依首揭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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