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司調字第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陳昱瑋、傑瑞車業有限公司、呂修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司調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陳昱瑋 代 理 人 鄒易池律師 相 對 人 傑瑞車業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修齊 代 理 人 蔡坤旺律師 林佩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價金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 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 條第3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因兩造間所訂立之汽車買賣進口合約書第13條約定:「本合約如有涉訟時,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兩造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