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司調字第377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8 日

聲請人
陳昱瑋
代理人
鄒易池律師
相對人
傑瑞車業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修齊
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

林佩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價金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 條第3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因兩造間所訂立之汽車買賣進口合約書第13條約定:「本合約如有涉訟時,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兩造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司調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