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司調字第4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真晨報業有限公司、劉宇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司調字第490號 聲 請 人 真晨報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宇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梵美學有限公司間聲請遷讓房屋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陳報本件調解標的金額,並按調解標的金額補繳聲請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且未於聲請狀上載明調解標的金額(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係房屋之交易價額,不得以之為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調解標的金額,並據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