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10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旅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7 日
- 當事人吳羿鋐、力威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吳政勳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北小字第1000號原 告 吳羿鋐 被 告 力威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勳 (未到) 上列當事人110年度北小字第1000號返還旅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4 月27日下午4 時36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7,430元,及自民國110 年2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7,430元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與原告簽訂旅遊契約,其後因疫情關係於民國109 年2 月19日,被告扣除相關成本後同意退還原告新台幣17,430元等,已經原告提出退款切結書等為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可以認定,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