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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1054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葉藍鸚

原告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村上英之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佐佐義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04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自行繳納款項收據1張及本院自行繳納款項收據1張可稽,其溢繳500元部分(計算式:0000-0000=500),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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