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1054號
- 原告
-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村上英之
- 訴訟代理人
- 陳信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佐佐義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04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自行繳納款項收據1張及本院自行繳納款項收據1張可稽,其溢繳500元部分(計算式:0000-0000=500),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