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1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5 日
- 當事人林定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1347號原 告 林定業 上列原告與被告「蜀留香正宗重慶手工酸辣粉」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補正本件原因事實,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428條規定,第244條第1項第2款所定事項,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 之原因事實(依同法第436條之23規定,小額程序準用之) ,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訴狀之原因事實欄並未表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6萬元之原因事實(即具體項目為何及金額各 為若干),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爰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提出證明應證事實所用之證據。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