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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1348號

給付服務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趙子榮

原告
勤實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菊蘭
訴訟代理人
李世豪

原告因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竹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萬4204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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