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13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勤實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江菊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1348號 原 告 勤實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菊蘭 訴訟代理人 李世豪 原告因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竹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4204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