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14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6 日
- 當事人鍾雅蓁、亞太家居有限公司、謝薔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1464號 原 告 鍾雅蓁 訴訟代理人 周峰年 被 告 亞太家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薔薇 訴訟代理人 孫志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於高雄市三民區,此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且原告起訴狀記載其於民國109 年12月11日至位於高雄市○○區○○○路00號3樓家具展場參觀時 ,向被告購買床墊等,可知本件消費關係發生地係在高雄市三民區,本院並無管轄權。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