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16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4 日
- 當事人唐惠諼、台灣連線股份有限公司、姜玄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1631號 原 告 唐惠諼 被 告 台灣連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玄玭 訴訟代理人 陳瓊苓律師 張日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唐惠諼訴請被告台灣連線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10萬元。惟被告係設址於「臺北市內湖區」,有被告之公司基本資料附卷可稽,依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復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陳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