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4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北小字第1704號

給付欠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陳仁傑

原告
高紹欽
被告
單純夢想文創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俊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欠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貳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單純夢想文創事業有限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8月10日委託原告拍攝音樂影片,拍攝結案,影片已於當初同意的時間之前交付,被告也使用到各大影音平台及KTV,詎被告竟藉故拖欠尾款新臺幣(下同)72,000元,經原告催討後,仍未結清,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於法定期限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辯稱兩造間債權債務關係仍有糾葛云云。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視聽著作製作合約書、通訊軟體對話記錄截圖、交易明細、錄音檔光碟等件為證(見支付命令卷第9-21頁及本院卷第53-59頁);而被告雖曾對於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惟僅稱債權債務關係仍有糾葛,未具體指明抗辯理由,核與原告請求並無影響。又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因此,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事件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定有明文,爰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計 算 書項目 金  額(新臺幣)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合計 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