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19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4 日
- 當事人長汎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陳憲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1914號 原 告 長汎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憲弘 訴訟代理人 廖珣全 莊珮卿 原告因給付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石昭明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98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