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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1914號

給付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趙子榮

原告
長汎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憲弘
訴訟代理人
廖珣全

莊珮卿

原告因給付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石昭明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98元,應繳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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