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19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5 日
- 當事人張曜麟、彭氏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彭韋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1993號 原 告 張曜麟 被 告 彭氏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韋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地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8樓,有 原告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本院卷第43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誤會,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翁挺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