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20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8 日
- 當事人優勢領航科技有限公司、樊立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20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優勢領航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樊立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余承芳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及第442條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參照。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爰定期命上訴人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