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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2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官
    陳家淳

  • 原告
    郭姵伶
  • 被告
    林文財即高清企業社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2113號 原 告 郭姵伶 被 告 林文財即高清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56元,未逾10萬元,為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事件。惟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南市新營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則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 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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