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2140號
- 原告
- 司派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于德
- 訴訟代理人
- 劉威廷
- 被告
- 張碩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司派客有限公司主張被告張碩軒積欠其消費款新臺幣63,075元,有原告起訴狀在卷可參。而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在「基隆市暖暖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本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上開法條規定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又原告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