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2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28 日
- 當事人司派客有限公司、于德、張碩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2140號 原 告 司派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德 訴訟代理人 劉威廷 被 告 張碩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司派客有限公司主張被告張碩軒積欠其消費款新臺幣63,075元,有原告起訴狀在卷可參。而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在「基隆市暖暖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本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上開法條規定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又原告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