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2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9 日
- 當事人鄭大川、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啓峰、東城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吳玟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2142號 原 告 鄭大川 被 告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啓峰 訴訟代理人 劉致崇 被 告 東城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玟諭 訴訟代理人 黃子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於被告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公司)之網站上購買由被告東城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東城公司)代理之相機,然因相機具有瑕疵,爰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等語。本件富邦公司、東城公司所在地分別位於臺北市內湖區、新北市土城區,有其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主事務所地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