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221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黃珮如

原告
簡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定中
訴訟代理人
吳柏興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昱君即鐵人手機配件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江昱君即鐵人手機配件行之組織設立證明,如有法定代理人,該法定代理人之年籍、身分證字號、正確送達住址及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昱君即鐵人手機配件行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雖以「江昱君即鐵人手機配件行」為被告,惟未提出組織設立證明(即為獨資、合夥或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年籍、身分證字號及正確送達住址,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