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221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徐千惠

原告
簡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定中
訴訟代理人
吳柏興律師
被告
江昱君即鐵人手機配件行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17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應先庭前完成進狀記載明本件更正後之聲明、說明本件請求權基礎究竟係用兩造間之契約約定請求,或是依照侵權行為請求,或是競合請求。原告並自送書狀繕本予被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