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2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5 日
- 當事人簡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定中、江昱君即鐵人手機配件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2214號 原 告 簡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定中 訴訟代理人 吳柏興律師 被 告 江昱君即鐵人手機配件行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17日上午10時45分 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應先庭前完成進狀記載明本件更正後之聲明、說明本件請求權基礎究竟係用兩造間之契約約定請求,或是依照侵權行為請求,或是競合請求。原告並自送書狀繕本予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