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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2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5 日
  • 法官
    徐千惠
  • 法定代理人
    李定中

  • 原告
    簡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江昱君即鐵人手機配件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2214號 原 告 簡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定中 訴訟代理人 吳柏興律師 被 告 江昱君即鐵人手機配件行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17日上午10時45分 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應先庭前完成進狀記載明本件更正後之聲明、說明本件請求權基礎究竟係用兩造間之契約約定請求,或是依照侵權行為請求,或是競合請求。原告並自送書狀繕本予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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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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