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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259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郭美杏

上訴人
即原告
戴昆霖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文企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0年1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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