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25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04 日
- 當事人戴昆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259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戴昆霖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文企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