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27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09 日
- 當事人捷盛聯運有限公司、范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2714號 原 告 捷盛聯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俊 訴訟代理人 吳秀玲 謝憶慈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裕興達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富裕興達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798元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