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3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9 日
- 當事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伏谷清、摩莎曼拉國際時尚藝術股份有限公司、陳柏村、廖育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3182號 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訴訟代理人 詹緯全 被 告 摩莎曼拉國際時尚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村 被 告 廖育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宛甄律師 複代理人 丁銓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5日所 為之小額民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小額民事判決第一頁第十六行關於共同訴訟代理人「劉婉甄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劉宛甄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小額民事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