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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3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09 日
  • 法官
    蔡玉雪
  • 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陳柏村

  • 原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摩莎曼拉國際時尚藝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廖育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3182號 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訴訟代理人 詹緯全 被 告 摩莎曼拉國際時尚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村 被 告 廖育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宛甄律師 複代理人 丁銓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5日所 為之小額民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小額民事判決第一頁第十六行關於共同訴訟代理人「劉婉甄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劉宛甄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小額民事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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