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3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9 日
- 當事人摩莎曼拉國際時尚藝術股份有限公司、陳柏村、廖育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31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摩莎曼拉國際時尚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村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育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