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3214號
- 原告
- 映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晏良
- 訴訟代理人
- 陳勁宇
- 被告
- 益網電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瑞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曾聲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