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4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3214號

給付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詹慶堂

原告
映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晏良
訴訟代理人
陳勁宇
被告
益網電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瑞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曾聲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