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33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4 日
- 當事人台北日記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33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北日記股份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吳逸軒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3,1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