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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33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電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5 日
  • 法官
    黃莉莉

  • 當事人
    愛客發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33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愛客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逸軒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區營業處間給付電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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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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