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35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6 日
- 法官李宜娟
- 法定代理人陳柏村
- 上訴人即、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摩莎曼拉國際時尚藝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3546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摩莎曼拉國際時尚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區營業處間給付電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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