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35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3 日
- 當事人即、摩莎曼拉國際時尚藝術股份有限公司、陳柏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3546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摩莎曼拉國際時尚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村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建川 訴訟代理人 吳詩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 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因未獲會晤本人 ,於民國110年12月1日交予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收受,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繳費資料查詢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