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3964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新烏日美食町實業商行
- 法定代理人
- 周麗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儒耕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第24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兩造間之營運合約書第9條合意本院為管轄法院,且聲請人係經營商號之商人,原告亦為法人,依上開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聲請人聲請將本件訴訟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