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3964號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羅富美

聲請人
即被告
新烏日美食町實業商行
法定代理人
周麗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儒耕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第24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兩造間之營運合約書第9條合意本院為管轄法院,且聲請人係經營商號之商人,原告亦為法人,依上開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聲請人聲請將本件訴訟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法 官 羅富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