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3964號
- 上訴人
- 新烏日美食町實業商行
- 法定代理人
- 周麗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儒耕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