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39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微光空間有限公司、盧士傑、交織文創藝術工作室有限公司、張琦、共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3978號 原 告 微光空間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盧士傑 被 告 交織文創藝術工作室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琦 上 二人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張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