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40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0 日
- 當事人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胡世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4043號 原 告 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世均 上列上訴人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游子謙即鼎佑企業社間給付價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伍仟玖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 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