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44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匯秝有限公司、蔡菱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4431號 原 告 匯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菱秝 上列原告與被告爾普概念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4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