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46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欠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7 日
- 當事人巨拓科技有限公司、楊明昇、薛定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4623號 原 告 巨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昇 被 告 薛定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住所為臺北市士林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按,故本件之管轄法院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臺北簡易庭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