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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4623號

給付欠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徐千惠

原告
巨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昇
被告
薛定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住所為臺北市士林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按,故本件之管轄法院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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