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4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6 日
- 當事人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廖慶章、金儀股份有限公司、陳震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464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金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震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俞欣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發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陳肇慶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應分別徵收裁判費,其中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8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金儀股份有限公司訴訟標的 金額為13,0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合計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計算式:1,000元+1,000元=2,000 元),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此有本院自行繳 納款項收據3張可稽,其溢繳1,000元部分(計算式:3,000 元-2,000元=1,000元),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