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北小字第4736號
- 原告
-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慶章
- 原告
-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慶章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美鳳
- 被告
- 遊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黑馬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姿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40,000元,及其中新臺幣9,600元自民國111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互盛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17,902元,及其中新臺幣4,602元自民國111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40,000元為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17,902元為原告互盛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計 算 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合計1,000元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