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47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4 日
- 當事人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廖慶章、互盛股份有限公司、遊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北小字第4736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美鳳 被 告 遊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黑馬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姿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40,000元,及其中新臺幣9,600元自民國111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8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互盛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17,902元,及其中新臺幣4,602元自民國111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40,000元為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17,902元為原告互盛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