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48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3 日
- 當事人即、八加九數位行銷有限公司、吳雨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4863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八加九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雨璇 訴訟代理人 蔡孟潔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家慶間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