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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4863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李宜娟

上訴人
被告
八加九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雨璇
訴訟代理人
蔡孟潔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家慶間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

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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