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4868號
- 原告
- 御舜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嘉甫
- 訴訟代理人
- 周妤安
- 被告
- 正漢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景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斡旋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正漢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正漢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