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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4868號

返還斡旋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趙子榮

原告
御舜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嘉甫
訴訟代理人
周妤安
被告
正漢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景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斡旋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正漢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正漢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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