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4922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王大吉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陳威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本院駁回原告之訴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北小字第4922號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陳威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本院駁回原告之訴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